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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律师

【著作权律师】作品受著作权法所保护应具备的条件

时间:2019/4/18 13:55:45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阅读:205   评论:0
内容摘要:【著作权律师】作品受著作权法所保护应具备的条件  在著作权维权的司法实践中认定要保护的内容是否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成了著作权维权诉讼中经常要面临的一个问题,本期邀请专业著作权律师为您介绍作品受著作权法所保护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属于创作,而不是抄袭。有的称为必须具有独创性...

【著作权律师】作品受著作权法所保护应具备的条件

  在著作权维权的司法实践中认定要保护的内容是否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成了著作权维权诉讼中经常要面临的一个问题,本期邀请专业著作权律师为您介绍作品受著作权法所保护应具备的条件。

  ()必须属于创作,而不是抄袭。有的称为必须具有独创性、初创性或原创性。本条规定的“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即指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必须是自己创作的,而不是从别人的作品中抄袭来的。所谓创作,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造,即作者通过对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进行观察、体验、研究、分析,并对社会生活的素材加以选择、提炼、加工,运用自己的构思、技巧,塑造出艺术形象或表述科学技术的创造性劳动。

  在区别创作和抄袭上需要注意两个问题:1.有的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了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否算抄袭?这里有一个划分的杠杠,即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范围,“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不能算抄袭。这里的关键是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能适当引用,如果自己的作品基本或大部分是从他人的作品中拿来的,就算抄袭。2.有些作品雷同,能否说后者是抄袭前者的?这涉及著作权法的独创性必须有别于专利法的新颖性的问题。专利法的新颖性具有前所未有性和强烈的排他性,著作权法的独创性就不具备这点,只要作品是自己创作的,就具有独创性,且不排斥他人再创作同样的作品。突尼斯样板版权法在第一条的注释中特别指出了这点:作品的独创性是问题关键所在,但应当注意不要将独创性与新颖性相混淆。因此,对雷同的作品要作具体分析,雷同不一定是抄袭,如两位摄影者先后在同一角度拍摄泰山的日出,拍摄的照片会有雷同之处,但两位摄影者对摄影作品都是独自创作的,互相之间并不存在抄袭,这样的雷同就不能说是抄袭。至于有些人将别人的作品稍加改头换面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这种雷同应算抄袭。

  ()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创作。智力劳动的范围很广,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创作只是智力劳动的一种,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如在生产过程中运用自己的经验和智慧,添入了某种催化剂,使生产效率大大提高;又如在体育比赛中和对方斗智,出人意料地摆出新的阵容、阵式,战胜对手等,这些也属于智力劳动,但如果未以文字、图表等具体表现形式将其表达,就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的创作,不能称为作品。

  ()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即作者须以文字、言语、符号、声音、动作、色彩等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无形的思想表达出来,使他人通过感官能感觉其存在,如无一定的表现形式,思想仅存在于脑海之中,他人无法感知,不能称为作品。简言之,著作权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这是目前各国都接受的基本原则。19944月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过程或者数学概念之类”,成为第一部明确规定著作权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1996年底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二条对此也作了几乎相同的规定:“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确立著作权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这一原则是出于以下三点考虑:第一,著作权是赋予作者的一种专有权利,即一旦这项权利归某人所有,其他人如果要利用产生这种权利的作品,都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著作权也保护思想,某种思想就会成为创造这种思想的人的专有财产,任何人都不能再随便利用这种思想。这就会导致思想被某个人垄断,思想的交流会受到阻碍。著作权立法的本意是促进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如果将思想视为某个人所专有,无疑会给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障碍,显然有悖于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第二,著作权自作品创作起就产生了。作品必须是能够为作者以外的人所感觉到,比如写在纸上,或者记录在音像载体上,能够被人们看见或听见。而思想是个人头脑中的思维活动,只有思想者本人能感觉到,如果不表达出来,其他人是无法感觉到的。对于这种存在于个人头脑中的脑细胞活动,即使赋予某种法律保护,在实际上也是行不通的。第三,通过这一原则,可以基本上划分著作权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法也不保护思想,但是如果依据某种思想设计出的技术实施方案,这种方案则可以得到专利法保护。著作权不保护思想,但是对某一思想的具体表达,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都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超导理论(思想)不受专利法保护,但是根据超导理论设计出的带有实际技术方案的发明,却可以受专利法保护。超导理论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论述超导理论的专著或者科普文章却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能够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并能复制使用。如文字作品固定于纸张,摄影作品固定于胶卷,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固定于胶片、录像带上,这样才能使他人感知,供人们复制使用。假如某人在沙滩上作了一幅画,未通过某种物质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很容易消失,就难以保护。口述作品虽未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除众人皆知的外,也须符合能以某种有体物将其固定下来的条件。如能以纸张、磁带将其记载、录制下来,否则也难以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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