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AP手机版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律师说法

【借款合同纠纷律师】最新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

时间:2020/8/8 9:59:36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阅读:235   评论:0
内容摘要:【借款合同纠纷律师】最新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形式、借款合同利息约定、借款人提前还款、禁止高利贷等,在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都有所规定,本文摘录最新民法典中关于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作为学习交流参考。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
【借款合同纠纷律师】最新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
借款合同的形式、借款合同利息约定、借款人提前还款、禁止高利贷等,在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都有所规定,本文摘录最新民法典中关于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作为学习交流参考。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该文章所属专题:合同法律师

标签:借款合同 民事诉讼律师 民事纠纷律师 合同法律师 民法典 济南合同法律师 山东合同法律师 济南借款合同律师 山东借款合同律师 

济南民商律师网©2017-2023,本网原创文章资讯版权归www.jnyls.com网站注册人,本网采编的其他渠道文章资讯版权归原作者享有!本网仅基于学习交流目的的采编使用,如相关权利人认为不妥可以联系我们采取删除链接等措施,给相关权利人可能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本网特别提示:济南民商律师网系由个人主办的法律资讯交流网站,本网不直接提供律师服务事宜!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如相关公众需要律师代理服务请按照法定程序统一办理有关委托手续!本网中发布的涉及律师服务项目、含有地区加律师的关键词、法律规定等相关内容,仅基于交流之目的发布,不应视为网站主办律师对具体服务内容及结果事宜的承诺。相关公众及同行从业者如认为本网发布的相关内容存在不妥之处可以联系我们指正,本网创办者支持维护公平竞争的行业秩序,同时致力于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