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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最新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要修改内容(附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最新规定)

时间:2020/12/28 16:13:38   作者:杨律师   来源:网络转载   阅读:126   评论:0
内容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最新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要修改内容(附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最新规定)济南民商律师网-商业秘密律师专栏讯: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需要重点关注以下,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修改,本期由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律师事务的杨律师介绍最新刑法修...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最新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要修改内容(附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最新规定)

济南民商律师网-商业秘密律师专栏讯: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需要重点关注以下,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修改,本期由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律师事务的杨律师介绍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要修改内容,并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最新规定内容。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侵犯商业秘密罪由“结果犯”变为“行为犯”,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条件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修改为“情节严重的”,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2、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期提高了: 最低刑期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删除了“拘役”刑罚的适用;最高刑期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刑期提高至“十年”;3、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增加了“贿赂、电子侵入”两种方式,(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以贿赂、欺诈、电子侵入等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4、将该条第(三)项的“违反约定”修改为“违反保密义务”;5、将“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修改为“明知前款所列行为”;6、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后增加一条关于“商业间谍犯罪”的规定,作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删除了本条关于“商业秘密”概念的规定。
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最新规定摘录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本期最新刑法修正案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定,本文仅作为学习交流参考,本文不代表本网及发布者对相关法律事务的保证或承诺,如有出入以实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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