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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我所律师代理的再审案件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改判

时间:2023/2/3 13:40:18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阅读:55   评论:0
内容摘要:祝贺我所律师代理的再审案件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改判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北京某公司诉某装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后,最终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改判。基本案情北京某公司系某品牌商标注册人,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宣传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2019年9月,调查发现某装饰公司经营的店铺销售标注“某卫浴有限公司”字样的...

祝贺我所律师代理的再审案件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改判

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北京某公司诉某装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后,最终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改判。

基本案情

北京某公司系某品牌商标注册人,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宣传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2019年9月,调查发现某装饰公司经营的店铺销售标注“某卫浴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商品,进行取证后诉至法院。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系不正当竞争侵权商品,但认为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某装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3000元合理开支。北京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上印制“某卫浴有限公司”字样并非某装饰公司所实施,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使用行为”,认为销售者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判决驳回了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我所接受案件委托后,通过对案情及适用法律进行分析研判,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作出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过审理认为北京某公司再审理由成立,某装饰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依法进行了改判。

典型意义

该案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形式确认了以下裁判规则:一是,销售者销售的商品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存在争议的相关实务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二是,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权利人已就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进行追诉,该生产者已被判令变更企业名称。但被诉侵权产品仍有销售,应当给予权利人救济途径。

在司法实践中,对不正当竞争产品销售者的法律责任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各地法院出现了大量不同的判决。反对意见认为,不正当竞争产品销售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如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认为销售者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使用”行为,甚至认为增加了销售商的注意义务。经过检索,亦未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有指导性裁判案例。正因各地存在大量不支持的案例,导致了大量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侵权商品在市场流通,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得不到有效的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中,分别从目的解释的角度、体系化解释的角度、利益平衡的角度论述了销售行为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应当给予权利人救济途径。

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我所办案律师团队结合经办案例,多次就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其所提出的主要意见被采纳。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带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的商品,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某种意义上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该案判决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就上述规定作出的一例有典型意义的裁判,其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对解决类似争议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办案小结

该案审理自2019年至今,历经一审、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审理,最终获得胜诉判决。我所办案团队全程协作办案,进行了大量的裁判案例检索,查阅了全国人大、市场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对案涉争议问题的相关资料,对再审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反复论证修改。同时,针对该案涉及的争议问题,积极参与相关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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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所属专题:再审律师

标签:再审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不正当竞争纠纷 知识产权律师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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