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告诉你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构成合法来源免责的条件
济南民商律师网讯:随着商标权权利人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销售侵权商品被起诉的情况日益增多,很多涉嫌侵权的销售者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往往不知所措,在这种情况下如有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提供适当的指导对最大程度维护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是很有必要的。本期杨付东律师通过本网交流下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构成合法来源免责的条件,仅作为学习交流参考!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者免责需符合以下条件:(1)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是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仍然进行销售,则属于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所谓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是指销售者能够提供进货商品的发票、付款凭证以及其他证据,从而证明该商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3)说明所销售侵权产品的提供者;所谓说明提供者,是指销售者能够说明进货商品的提供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其他线索,并且能够查证属实的。上述条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认定合法来源问题应该严格按照上述条件来认定!
以上就是本期所要交流的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构成合法来源免责的条件,最后我们再次提示当遇到商标维权诉讼时要在知识产权律师的专业指导下沉着应对,在商标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作为知识产权律师我们接受委托后也在积极帮助当事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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