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反不正当竞争律师服务概述
济南民商律师网-知识产权律师讯:根据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反不正当竞争律师法律服务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内容:
1.代理经营者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代理经营者因采用商业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3.代理经营者因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4.代理经营者因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代理经营者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6.代理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7、代理其他与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有关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济南民商律师网知识产权律师专业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涉的上述相关律师服务,为维护相关当事人在市场竞争中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