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的,其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需要一定的资金周转,法定代表人有时会出具借条,这种情况其责任主体如何认定?该笔借款应该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还是由法定代表人自己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6日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的,其责任主体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分为两种情形: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定代表人在借款借据上注明公司为借款人,同时亲笔签名并盖有公司印章,应认定为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出借人作为善意第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该笔借款为公司所借。
在实践中涉案的事实争议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应该结合案情进行综合考量,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在原告未能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予以证明的情况下,通常会推定借贷关系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