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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监督律师专题】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常见问题答疑

2021/7/11    作者:未知    阅读:131

【民事执行监督律师专题】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常见问题答疑
济南民商律师网-民事执行监督律师专题讯:“民事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本期济南民商律师网推出民事执行监督律师专题,采编了本期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常见问题答疑,仅作为学习交流参考。
1.什么是“民事执行监督”?
答:“民事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2、“民事执行监督”监督范围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3、当事人向哪一级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执行监督?
答: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4、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执行监督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5、检察机关对申请民事执行监督不予受理的情形?
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除外。
以上由济南民商律师网(www.jnyls.com)采编,仅作为学习交流参考。如有出入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文中内容不代表本网及主办律师对具体法律事务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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