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须知
2018/4/6 作者:未知 阅读:628
民事诉讼须知
一、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状应记明的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民事起诉应递交的材料
本人(单位)签名或者盖章的民事起诉状。递交份数:法院一份, 同时对方当事人有几个就再交几份(下同);
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代表单位起诉的,还应携带好营业执照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必要的证据材料。
特别提示:
身份证遗失的,可到当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
四、收到法院的传票后需注意的事项
请仔细查看传票上载明的以下几项内容:
(一)事由:主要有两种,开庭审理或开庭宣判。开庭审理说明案件要正式进行审理,或者还要继续审理;开庭宣判说明案件就要有处理结果了。
(二)法官和书记员:传票上会有承办法官与书记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有事您可以主动和他们联系。
(三)时间:要根据开庭时间提前安排好工作和生活,确保准时到庭参加庭审,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和法官或者书记员联系。
(四)地址:传票上会有法庭的具体位置和法庭编号。
请务必按传票上的时间,到庭参加案件的审理。原告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五、不能按时出庭参加诉讼的注意事项
如果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应当在开庭前及时与法官或者书记员联系,是否能延期由法院决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六、申请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上诉
若认为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有误: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特别提示: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只有不予受理的裁定、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才可以上诉;
适用涉外程序审理的民事诉讼对何时提起上诉有特别规定请注意。
八、民事案件再审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九、民事案件再审时效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如果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者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或者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不得申请再审,但可以就离婚案件已经处理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
十、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一)不予受理裁定;
(二)驳回起诉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对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的问题,本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存有争议。考虑到当事人可以直接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获得救济,若允许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则已经生效甚至执行完毕的一审判决又变为不生效,程序难以操作,故最终未规定对该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